继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
2021-03-01
继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
需要提供的材料:
1、不动产权证书(或原房屋所有权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)原件;
2、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;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,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;
3、《继承公证书》或《民事调解书》、《民事判决书》原件;或继承人申请我中心进行继承材料查验;
4、其他必要材料。
温馨提示:
1、根据《继承法》、《婚姻法》相关规定,由于继承情况不同,有时会出现部分继承的情况,剩余份额如在《继承公证书》或《民事调解书》、《民事判决书》中已有明确规定,则我中心依照办理。如无规定,可以通过买卖、赠与等方式过户给继承人,也可以由原产权共有人保留其份额,请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。
2、如判决书、调解书、公证书中已经对部分产权份额作出相应处理,单方申请办理登记即可;
3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(如未成年人、精神病人等)申请不动产登记的,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,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、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,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。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、出生医学证明、监护公证书,或所在单位、居委会、村委会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。
4、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供《地名使用证》原件。